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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1违法建设垃圾场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1日08:29:42 点击次数:57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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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81,天门拖市镇政府违法建设垃圾场案。作为一级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本案判决被告建设、运行垃圾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被告天门拖市镇政府,在未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和未做环评的情况下,租用当地一个村的5.1亩农田,建设了一个垃圾填埋场。该垃圾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违反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未按照规范建设防渗工程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根据现有证据,该垃圾填埋场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建设、运行垃圾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对垃圾填埋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进行综合整治。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则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之举。本案的判决,对于促进乡村环境治理有相当意义。

 

.相关法律介绍

 

1. 本案是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2. 我国规定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而正式明确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该是在2018年,两高在《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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