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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2 提供非法程序获取计算机信息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4日08:32:20 点击次数:56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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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82 提供非法程序获取计算机信息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82,叶源星等人提供非法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案。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在20151月,编写了可以非法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撞库”软件和“打码”软件,出卖给被告人谭房妹,违法获利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这二个软件,获取了某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2.2万余组,并进行倒卖,违法获利2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叶源星、张剑秋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谭房妹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3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3名被告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1.本案“撞库”软件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打码”软件则是在撞库过程中辅助验证码进行识别的程序。

2.本案检方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勘验、证实的方法,对判断此类案件的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关法律介绍

 

1.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

刑法规定,触犯上述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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