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4 污染环境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1日15:47:10 点击次数:642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4,黄冠群等人污染环境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一、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液及污泥等危险废物,按规定,这些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但被告人黄冠群作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在长江流域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发展,牵涉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又为中华民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因此,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他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好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三.相关法律

 

1 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

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定罪量刑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5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套路贷”案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3 无罪逮捕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