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5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套路贷”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4日07:44:37 点击次数:697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5,张某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套路贷”以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人,组建了一个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该组织成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同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其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心切,为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不仅严重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对本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于打击针对在校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在校生的犯罪,促进平安校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相关法律

 

1. “套路贷”定义:两高两部有关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 以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3.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6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4 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