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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2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7日07:06:46 点击次数:67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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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2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目前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凸显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公检法司已作为新的重点打击对象

 

一.案情简介

 

被告谢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陈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谢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中,对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凸显。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另一方面,刑法有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此一些黑恶势力,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在犯罪案发时,规避刑事处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公检法司已作为新的重点打击对象

 

三.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公布

 

最近,两高两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1. 意见明确了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2. 意见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全文可参见

http://www.cllswz.com/page1000584?article_id=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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