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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12 作伪证还哄闹法庭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1日09:56:27 点击次数:31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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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12 作伪证还哄闹法庭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12,作伪证还哄闹法庭入刑案。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是法庭的秩序、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一.案情简介

 

去年10月,法庭在审理徐某的一桩经济案件时,徐某当庭提供了一份证据。法庭经调查核实后,发现徐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是一份伪证,于是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当法官宣读处罚决定时,徐某因不满处罚决定,在法庭内吵闹、嘶吼、拍桌子,受到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依法进行控制时,又强行反抗,抓咬伤司法工作人员,经鉴定,1名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轻微伤。法庭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移送检察机关。

法庭审理后认为,徐某哄闹法庭、撕咬司法工作人员,导致1名司法工作人员轻微伤,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经济案件虽是民事案件,但如果当事人在法庭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意作伪证,那就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通常是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产生,当法庭作出处罚决定时,当事人还大吵大闹哄闹法庭,甚至出手伤害执法人员,无疑触犯了刑法。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是法庭的秩序、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2)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 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 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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