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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十 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的不同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8日07:49:35 点击次数:88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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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十 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的不同。通过本案的判决,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林姓等被告,以公司名义从境外进口成品油。进口过程中,通过行贿,伪造单据,提供虚假商检单等手段,共计走私成品油75余万吨,价值9.9亿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3. 47亿余元。

 

当地中院认为:林姓等被告,无视国法,为牟取暴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大肆走私成品油,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应缴税额均特别巨大,其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林姓被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财产。其他被告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 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区别

 

1. 定单位犯罪,须有二个条件:一是决策是集体作出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2. 以单位名义犯罪,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相关法律解释是这样规定的:“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本案中,林姓被告个人出资成立和控制公司,个人意志作出走私决定,违法所得亦由林个人占有、支配,应认定为是林姓被告的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本案取自高法指导案例第18号(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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