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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32 无证宰卖生猪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11日09:00:08 点击次数:8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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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332 无证宰卖生猪入刑案 

 

私设生猪屠宰点,屠宰销售生猪,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入市场,其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情节严重的,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一.案情简介

 

 李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生猪屠宰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其自行购买生猪屠宰,同时也为他人提供屠宰服务,每头猪收取5至10元费用。屠宰后的生猪产品,均未进行相关检验检疫,被销往当地市场。案发时现场查获屠宰及待宰生猪产品2千7百多公斤。并查实,一年多时间里,共销售生猪产品金额达129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售卖经营,销售数额达1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李某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二.案子的警示

 

 2020年12月,USDA数据有个数据,说是全世界的猪肉,有49%左右是中国人吃的。农业部官方的数字,说是一年要杀9亿头猪(全部猪肉产品),每人每天吃二两,1年吃掉3.3亿头。由此可见,猪肉质量的安全非同小可。

我国对杀猪的管理应该是1955 年开始的,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决定》。1985年生猪市场全面放开,杀猪和流通的局面有点乱了,当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 猪产品,由所在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由其出具证明, 胴体加盖验讫印章。1997年12月又出了一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屠宰检疫, 屠宰企业负责实施肉品品质检验。2007年又作了修正,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1年7月再次修正,提出按照习【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实施猪肉产品的严格监管。

 

三.相关法律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的,一种是按违法违规处理,一种是按犯法处理:

1.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生猪、屠宰工具、违法所得没收,并处罚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私设生猪屠宰点,屠宰销售生猪,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入市场,其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情节严重的,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3. 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不属于违法,但不得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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