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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8 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并收款的罪责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5日09:10:07 点击次数:80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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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38 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并收款的罪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要犯合同诈骗罪.通过本案,更好地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谭姓被告是一家煤气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其利用该身份,先后以低于煤气公司定价300-1000元/吨的价格,私下与一家纸箱厂签订瓶装液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经停止使用的“煤气公司发票专用章”、“煤气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盖有“煤气有限公司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谭姓被告就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交货.谭姓被告在明知自己以市场价格购入石油气,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行为,终将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和履行买卖协议.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358吨的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余万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余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107余万元,将余款近48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当地法院认为,谭姓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与其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本案有自动投案,如实供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谭姓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 本案主要问题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者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该案在审理时有三种意见:

1. 谭姓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谭姓被告冒用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预收款,其行为应当视为个人行为.在明知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仍以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交易相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货款,数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谭姓被告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谭姓被告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代表煤气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煤气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谭姓被告收取的应收款,应当属于煤气公司的货款,但其却隐瞒不交,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职务侵占罪.

3. 谭姓被告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谭姓被告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的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 问题解释

 

1. 刑法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犯合同诈骗罪: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符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 谭姓被告行为占有的款项,在案发时既非其所在单位所有,也未受其单位实际控制,该款项系其个人非法占有的纸箱厂所按合同交付的货款,因此,谭姓被告侵占该款项的行为没有侵害其所在单位煤气公司的利益,而侵害的是纸箱厂的财产利益,故其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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