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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认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5日07:53:26 点击次数:11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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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过去有句口号大家一定熟悉,叫”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意思是作恶的为首分子必须要惩处,起协助作用的从犯可以不追究.这是一句在当时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口号,其实质是倡导一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当然,与现代刑法还是有不同的.

 

一. 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定义

 

刑法28条没有用胁从犯这个词,用的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这个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 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

 

二. 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认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在刑法上是这样认定的:

1. 犯罪是违背本人意志,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不自愿作出的行为.

2.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

(1) 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

(2) 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

(3) 行为人受到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

 

三. 刑法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被胁迫参加犯罪”人的处罚,并不是”胁从不问”,而是按照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来酌定的.

这是因为,”被胁迫参加犯罪”人,虽然其犯罪是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下作为的,是违背意志,但毕竟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不敢不参加犯罪,所以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负刑事责任.但也由于其犯罪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危害性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刑法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人,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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