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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319 替人国考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2日10:06:50 点击次数:1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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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319 替人国考入刑案

 

司法实践中,替人国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就会被认定: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

 

一.案情简介

 

黄某是承揽工程的工头,为了今后便于承揽工程,报名参加了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但他也了解自己的底子,担心自己无法通过,于是找到了比自己小20岁郭某,让其T考,并许以7万元的好处费。郭某答应,代替黄某走进了考场。监考人例行检查考生Z件时,发现准考证上的照片出入较大,待考试结束后,把郭某带到办公室核实身份,事发。

法庭经审理认为,黄、郭二人触犯了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在国考中,代T考试是犯罪行为。

国考包括:

高校、研究生招生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

G家统一的考试: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G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考。

近些年来,国考的作[弊]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国考是选拔人才、设置特殊职业准入门槛的重要机制,是人才入口的源头,作[弊]行为将严重损害选拔机制的作用,为今后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埋下隐患。所以,及时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司法实践中,T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就会被认定:国考的正常秩序、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如果T考者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开始答题,就视为T考的行为完成,构成犯罪既遂。

 

三.相关法律

 

1.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国考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

2. 刑法规定,该罪是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者和T考者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3. 同时规定,在国考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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