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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315 妨害安全驾驶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06日11:21:22 点击次数:11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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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315   妨害安全驾驶入刑案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一.案情简介

 

去年9月17日,吴某饮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到达某站点时要司机停车,但司机提出,因修路临时取消了该站点,拒绝吴某下车。吴某认为之前此站点都可以停车,现在目的地到了,突然知道不准停车,心里无法接受。于是吴某便走到司机安全门,伸手握住了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司机见状,赶紧靠边停车并报警。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公交车司机也缺少及时告知乘客相关情况,以便乘客做出选择,考虑到吴某没有其他过激行为,也认罪认罚,从轻判吴某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11)新增设的罪名,2021年3月1日始正式施行。具体规定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上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指的是,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足以导致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员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作为犯罪处理,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上述所说的“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抢控,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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