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83 隐蔽性污染环境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09日08:48:01 点击次数:133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本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也是对隐蔽性污染环境犯罪的首例判案。

 

一.案情介绍

 

夏某是浙江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直接负责人,该公司因多次排放化学需氧量(COD)超标的废水,2年时间内,先后3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

为逃避监管、防止再被处罚,该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先后外购了3吨多所谓“COD去除剂”,由夏某指使员工投加到污水处理末端,用来干扰污水排放自动监测设施,降低监测值。该行为在1次环保执法现场检查中被发现。

法庭经审理认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购买干扰剂干扰污水排放自动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废水排放至外河道,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夏某为直接主管人员,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夏某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也是对隐蔽性污染环境犯罪的首例判案。

化学需氧量简称COD,COD简单的理解,就是反映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程度的指标COD越高污染越严重

据资料,COD达标排放,1直是排污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原因是,现在市面上真正能将COD达标排放的降解剂,存在降解耗时长、成本高的问题。所以有些企业为逃避监管,就打起干扰监测设施的主意,方法是将含L酸钠的“COD去除剂”添加在污水处理末端来干扰监测,这样做成本低、“见效快”。但若放任此类行为,将导致环保监测设施形同虚设,对生态环境安全产生恶劣影响。

本案所以称之为隐蔽性污染环境犯罪,是相比以往直接排放,或者通过暗管偷排废水的行为,犯罪方式更为升级,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更隐蔽,认定的难度也增加。

 

三.相关法律

 

1.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事故罪更名为污染环境罪,将犯罪构成要件,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

 

2. 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至于涉案排放废水中COD的具体含量、排放时长、是否对水体具体造成的危害等,均不影响定性。

上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84 违法放贷入刑案 下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82 套路鉴入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