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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80 学托骗钱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02日10:06:26 点击次数:1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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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80 学托骗钱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在择校问题上,时不时的听闻到相关的大小案情,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各类择校诈【骗】。

 

一.案情介绍

 

张某的女儿小学读完了,户口所在地的中学是个普通中学,为让孩子们能赢在起跑线上,张某托亲挽眷找朋友,为女儿能上1个好的中学操碎了心,无奈还是力不从心。1天听说一位朋友的朱姓朋友有路子,就托朋友去问问。回话来了,说是认识教局的领导,只要6万5千元,就能保证解决其女儿的问题。张某满心高兴,马上把钱汇给了朱某。眼瞧着中学就要开学,不见入学通知,直至开学,这事影都没有。

张某带着朋友去找朱某讨回钱,但钱已被朱某挥霍一空,还不出,张某报案。

法庭经审理认定朱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判处其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

 

二.案件的警示

 

就近入学这个原则尽管教育部门强调了多年择校热还是盛行。为什么?

一是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差异太大。我国在以往教育发展过程中一部分学校在人财物上进行了重点投资,称为重点学校,其教学设施、师资配备、管理等、与普通学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考试升学率,普通学校只能望其项背

二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子女接受优良教育的愿望愈显强烈凡家里条件过的去的人家,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能让自己的孩子上一所好校,不仅是家长对孩子表达的一种爱,更是千百年来望子成龙的一种寄托。

但好校的资源毕竟有限, 家长又有强烈的愿望,怎么办?有的家长就会千方百计,四处奔走,甚至病急乱投医,于是有人就因机而生,抓住商机,做起学托,想发这个不义之财。

在择校问题上,时不时的听闻到相关的大小案情,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各类择校诈【骗】。

 

三.相关法律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诈【骗】罪;

2.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3.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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