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53,做代理并接受投注入刑案
慈溪律师陈亮:开设【赌】场原来是【赌】博罪一种表现形式,自《刑法修正案(六)》后,变成单独的罪。
一.案情的简介
去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注册成为1家【赌】博网站代理。之后,就积极为这网站发展玩家,并接受投注。3个月时间,共接受他人投注的赌资额,共计为16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6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有从轻情节,判处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二.案件的警示
传统的【赌】场开设,是有场所、【赌】博用具的。随着网络、通信的发展,出现了虚拟的网络【赌】场,连带也出现了为这些虚拟【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把这类行为,归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有4种情形:
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设【赌】场原来是【赌】博罪一种表现形式,自《刑法修正案(六)》后,变成单独的罪。
三.相关的法律
1. 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 开设【赌】场罪名成立的,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严重,有八种情形,不一一介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