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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45,茶染色获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8日11:07:04 点击次数:14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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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45,茶染色获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茶叶过程中,安全要摆在首位,切勿一味追求茶叶的颜色和滋味,要注意识假辨假。

 

一.案情简介

 

为使自己生产、售卖的茶叶比普通茶叶更赚钱,海某在茶叶中添加了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添加了色素的茶叶,产生的色泽比普通茶叶更明亮、口感也更特别。为此海某将自己的茶叶称为秘制调味茶。并大肆做广告,宣扬自己生产的茶叶品质高、无添剂,使得销售量大幅提升。二年左右时间,海某销售涉案茶叶累计2400万余元。经专业市场监督部门检验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其生产的茶叶制品中予以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涉案数额大。判处海某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据中国茶叶行业数据分析,2021年,中国茶叶在国内的销量额为3414亿元。由此可见,茶叶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喝茶早已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消费者而言,茶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政府对茶品的安全是坚守的。早在1999年,就正式提出茶叶的农残标准,对于农残实行“零容忍”态度。据说,极大部分上市茶品,都到了510+项欧盟食品安全的标准。

 

但消费者总是有区别的,有些消费者盲目追求茶叶的生猛滋味、口腔鲜爽等,不但忽略了茶叶的安全性,也使的本案海某这样的人,有机会用非食品原料添加在茶叶里,增加茶叶的着色光鲜和所谓的特别口味,以赚取不义之财。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茶叶过程中,安全要摆在首位,切勿一味追求茶叶的颜色和滋味等,要注意识假辨假。

 

 

三.相关法律

 

本案法庭认定海某的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刑法规定,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 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本案到第4档法定刑:即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徒刑或者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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