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介绍之二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高法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介绍之二,本案为隐瞒债务已经清偿完毕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要他人履行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
一. 基本案情
周某是职业放贷人,先后与甲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一千六百万元,而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了五百万元借款本金。在甲公司已经偿还了借款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后,周某仍向法院提出诉讼,作虚假陈述和提交伪造证据,要甲公司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上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二. 案件的典型意义
这是1个刻意隐瞒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案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并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已经消灭的债务。
这类案件中,必须高度重视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和甄别,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本金借贷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对于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2. 二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见http://www.cllswz.com/page1000584?article_id=1969),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