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41无证开校车严重超载园长获刑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20日09:44:10 点击次数:194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以案释法241无证开校车严重超载园长获刑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41,无驾证人开校车严重超载,园长获刑。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抽象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的结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案情简介

 

邵某是一幼儿园园长,竟然聘请了一位未取得驾证的75岁老人程某来开校车,接送幼儿园幼童。而程某也年大胆更大,不但无证驾驶,还严重超员百分百。去年318日被执法人员拦停截获。事发后,邵某还找人作伪证,试图证明程某只是临时顶替开车,干扰司法调查。

法庭审理后认为,邵某为涉案校车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由其聘用安排程某负责接送幼童,对程某严重超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程某多次驾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年时已高从轻处罚,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通常都明知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但又认为潜在的危险性,不一定会造成的危害的结果,是一种出于故意、放任的主管意志。

作为一种抽象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的结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校车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入刑的法律依据,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133条规定,对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以及机动车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刑法同时规定,对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以及机动车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上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虚假诉讼的15种行为 下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有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