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31,割断他人车辆刹车管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31,割断他人车辆刹车管入刑案。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危险犯的表现在,其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一.案情简介
瞿某有个前女友,离开他后与刘某交往,瞿某心生不满,寻机报复。去年4月27日,瞿某使用美工刀,将刘某的小车左前轮刹车管割断。当晚,刘某在驾车途中发现刹车失灵,所幸人员未造成伤亡。
法庭审理后认为,瞿某割断他人汽车刹车管的行为,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由于未出现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再考虑其他情节,判处瞿某徒刑三年。
二.案件的警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的1个罪名,属于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就是法律以对受保护的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其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所以无论实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三.相关法律
刑法对本罪规定的量刑是: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自首、悔改、立功表现的,可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