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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30,开发翻越软件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23日09:32:09 点击次数:26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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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30,开发翻越软件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30,开发翻越软件入刑案。根据我国《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经营VPN跨境联网的,要依法申请,否则不得连接境外的数据库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

 

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未获得国内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开发了一款翻越软件,并通过网站对外售卖,从中牟利。购买其软件的网民,可以绕开国内防火墙,直接访问外国网站,截至案发,刘某通过售卖该软件非法获利40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国内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并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刘某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据大数据统计,国内VPN用户已多达9000万。VPN就是通过对数据包的加密和数据包目标地址的转换,实现远程访问的虚拟专用网络。

根据我国《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经营VPN跨境联网的,要依法申请,否则不得连接境外的数据库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

而翻越软件,就是不经批准,绕过相应IP控制、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控制等,实现对境外网络内容的访问。

对于使用者来说,如果只是浏览一般的国外网站,通常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但如果是扩散违法内容,一旦被查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法律

 

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拷贝、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G家政权,推F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F裂G家、破坏G家统一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

2.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刑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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