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27,跳车身亡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1日10:26:58 点击次数:267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以案释法227跳车身亡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27跳车身亡入刑案。某作为专职司机,看到车某的危险举动应当预见车某坠车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犯罪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某是货拉拉公司的签约司机2月6日接到被害人车某的搬家订单货上车时,某要车某支付搬运费,车某认为下时已谈妥,拒绝付搬运费。某认为这样赚钱少,心生不满运输途中,某再次向车某提出卸车搬运,车某再次拒绝更生不满于是某为省时省油,脱离平台推荐路线驶入较为偏僻的路线也不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系好安全带车某发现行驶偏航多次要求周停车,周某不予理会车某心生恐惧上身探出车窗,寻求下车方法,此时已意识到车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从车窗坠落头部与地面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审理后认为,某作为签约司机当要求车某支付搬运费遭拒心生不满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不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致使车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发现车某危险举动后应当预见到车某坠车的危险,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的过失行为与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法庭断定为车某的死亡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判断二点:

1. 行为与结果是否存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 这种存有的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某在心生不满的情况下,擅自改道又无视车某反对偏航的意见又不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导致车某心生恐惧作出危险举动存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某作为专职司机,看到车某的危险举动应当预见到车某坠车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犯罪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2. 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上一条: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28,偷商店化妆品入刑案 下一条: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26,打牌机装机关入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