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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18 带着哎滋病卖淫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11日10:40:59 点击次数:29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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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18  带着A滋病卖淫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18,带着A卖淫入刑案。卖淫已是违法,本案黄某明知自己患有A滋病而再去卖淫,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黄某在自知己患了A滋病之后,仍在租住房内向他人卖淫。期间,也不告诉他人自己患病,也不采取保护工具,肆意而为,直至10月案发。黄某经检查HIV呈阳性。

法庭审理后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A滋病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X病罪。考虑其有主动投案,如实供罪等减轻情节,判处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卖淫已是违法,本案黄某明知自己患有A滋病而再去卖淫,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

所谓抽象的危险犯,是指发生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无需证明存在的危险,对于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断的危险的犯罪。

当然,黄某的犯罪,主观上属于故意,但与意在使他人也染上X病,且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也是有区别。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X病而卖淫、但注意采取了防护措施,又确实没有致他人染上严重X病的也有区别。意在X病传播并造成了伤害结果,就会同时涉嫌故意伤害罪;患有严重X病而卖淫、但注意采取了防护措施,没有伤害结果,一般也不以传播X病罪处理。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A滋病或者感染A滋病而卖淫的,以传播X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明知是指:

1)已被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知道自己患有严重X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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