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17 危险作业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17,危险作业入刑案。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起,刑法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责的新罪。
一.案情简介
杨某开设了一家公司,在去年4月,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家居木器漆、家具漆等11类近7吨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未经专门设计和审批仓库里,且该仓库距离民用建筑仅11.52米,一旦发生火灾、B炸,后果不堪设想,对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极大危险。
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徒刑7个月,缓刑1年。
二.案件的警示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起,刑法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责的新罪,体现了法律防范于未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
现实危险是相对抽象危险而言的,从法理来讲,抽象危险,就是行为还未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产生现实危险;现实危险,则是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已经产生了迫在眉睫的危险,但尚未产生实害结果。本案当事人将7吨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距离民用建筑仅11.52米行为,已经产生了迫在眉睫的危险,具有现实危险性。
对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不需要有危害后果,只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入刑。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