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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10 网络诽谤他人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4日10:36:05 点击次数:33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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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10 网络诽谤他人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10,网络诽谤他人入刑案。通常来讲,诽谤是通过网络散播的,那就是一种恶意犯罪,它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危害。

 

一.案情简介

 

去年7月,郎某为博取关注,在一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录正在取快递的谷某女,并把偷录的视件发到微信群,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先后将偷录的视件在110余个微信群扩散,总阅读数2万余次,造成大量低俗评论。同时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一个话题阅读量就达4.7亿。谷某报警案发。

法庭审理后认为,郎某出于寻求博取关注等目的,在网络上发布捏造他人的信息,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动赔偿损失等减轻情节,判处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案件的警示

 

构成诽谤罪,通常需要三个行为同时具备,一是捏造事实行为,即无中生有,制造虚假事实;二是有散播行为,无论口头和书面;三是行为情节严重的,即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

通常来讲,诽谤是通过网络散播的,那就是一种恶意犯罪,它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本案可以看到,郎某制造的虚假事实,通过网络放大,几万人阅读,产生大量低俗评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以B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管制。

2.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属精神失常、自残、Z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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