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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04 用虚拟拨号设备作案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23日08:47:20 点击次数:31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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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4 用虚拟拨号设备作案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04,用虚拟拨号设备作案入刑案。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不变的,那就是,无论如何花言巧语,最终都会要你的银卡、密码和账号,因为所有的这些花言巧语,目的只有一个,骗钱!

 

一.案情简介

 

徐某为了图财,去年9月,伙同严某、万某等人(另案),在网络上向自称刚某的人购买了用于电信作案的虚拟拨号设备等工具,并用这些工具,帮助刚某远程操控手机SIM卡,实施电信【诈】骗。徐某的好处是,每开转接设备一小时,就可以从刚某处获得1300元的好处费。当月内,就骗得4个被害人共计13万余元钱。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购置、提供虚拟拨号设备及相关服务,导致他人被【诈】骗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网络虚拟拨号设备,是一种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同时可改变电话号码和归属地的设备。它可以以远程操控的方式,任意切换手机号码将异地拨打的电话,显示为本地拨打的电话号码。这种虚拟拨号,不但能使犯罪分子隐藏身份、逃避打击,还能大大降低受害者的防备意识。是近年电信[诈]骗的新宠。

 

但话说回来,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不变的,那就是,无论如何花言巧语,最终都会要你的银卡、密码和账号,因为所有的这些花言巧语,目的只有一个,骗钱!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提供资金5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2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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