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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0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2日09:06:36 点击次数:3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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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0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入刑案。提供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当前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灰黑产”。

 

一.案情简介

 

去年3月至5月,胡某、陈某在多地注册了21家公司,开办了21个对公基本账户,之后将上述公司的【证】件、印章和对公账户全部交给张某(另案)使用,从中获利。张某利用上述对公账户,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所得资金的结算流转。截至案发时,累计结算流转电信【诈】骗资金41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胡某、陈某明知给他人提供大量对公基本账户,可能用于犯罪行为,但仍予以提供,致使大量对公基本账户被【诈】骗分子用于结算、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案件的警示

 

提供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当前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灰黑产”。

大家知道,对公账户是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对一般公众的认知而言,对公账户的背后有正规公司,有正常商贸,所以容易丧失警惕性,容易受骗转账。另外对公账户的资金的转账限额高,大额资金拆分流转快,更有利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流转的特殊需求。本案当事人,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21个对公账户,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法宝,必须给予严惩。

 

三.相关法律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 二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T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1) 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T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开设的信用K、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账、T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开设的信用K、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T现、取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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