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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75,勒索企业钱财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3日08:58:07 点击次数:37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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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75,勒索企业钱财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75,勒索企业钱财入刑案。近年来,以环境污染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出现,各地司法机构加大了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生产时有台锅炉会运作,住在该公司附近的刘某,以锅炉运转有污染、有噪音,影响其日常生活为由,以阻工等方式威胁该公司老板张某,迫使张某支付了污染费用10000元,并将锅炉产生的谷壳灰、煤渣免费给刘某处理,刘某又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阻工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案件的警示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已是今非昔比,当生活环境污染,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的。发现相关人员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玩忽失职,是要受到处罚的。

但以环境污染为由,实施恶意举报甚至敲诈勒索,不但影响当地的营商环境,也要负法律责任。近年来,以环境污染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出现,各地司法机构加大了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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