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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61,帮助毁灭证据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2日09:22:01 点击次数:4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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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61,帮助毁灭证据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61,帮助毁灭证据入刑案。帮助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设立的罪名。这里的帮助,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共同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或者受当事人指使、教唆、毁灭证据的行为。这里的毁灭,是指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

 

一.案情简介

 

殷某因非法采矿,被执法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其通过辩护人叫姚某把自己住宅内的证据材料转移走,姚某拒绝。徐某得知此事后,主动要求帮助殷某转移证据材料,并从姚某处获得住宅钥匙,将10箱相关证据材料运走藏匿,后被执法机关全部起获。

法庭经审理认为,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1.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它既是证明事实的依据,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案件是非。所以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设立的罪名。这里的帮助,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共同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或者受当事人指使、教唆、毁灭证据的行为。这里的毁灭,是指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有以下情节:

1)动机卑劣的;

2)多次进行帮助的;

3)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

4)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

5)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

2. 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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