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60,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60,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入刑案。一般来讲,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或者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一.案情简介
贺某在一山场旁租了一块荒田,打算用来种植烤烟。整理荒田时,由于杂草较多,致拖拉机无法作业。贺某就用火烧办法清理杂草,结果风助火势,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林地面积99.9亩,经济损失198244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贺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贺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防火期内,在林区是严禁野外用火的;即使特殊情况需要用火,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批准手续。通常来讲,烧野草、烧垃圾、燃放鞭泡、烧纸钱香烛等都是被禁止的。
我国目前的森林覆盖率约为20%,而世界森林平均覆盖率为31%。因此,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严守林业生态红线,就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一般来讲,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或者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2. 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在司法实践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通过案件的主客观分析、投案情节、供罪事实等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