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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58,胁迫前女友和好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0日11:02:35 点击次数:4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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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58,胁迫前女友和好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58,胁迫前女友和好入刑案。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这些行为的,而且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案情简介

 

施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女,相处中两人感情不合,李某离开施某。施某就采用S扰电话、喝农[药]等行为威胁李某与其和好,为此有关部门加入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保证不再联系,互不纠缠。但施某并未遵守协议,仍持续S扰李某。更为严重的是,在2019年11月25日,施某翻墙进入李某家,将汽油倒在李某家堂屋,进行恐吓。李某报警。

法庭经审理认为:施某多次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查施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到案后能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1. 通常,因婚恋、家庭等引起的矛盾,过程中有辱骂、恐吓,甚至有一定财物损毁等行为,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这些行为的,而且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

2. 以下行为,法律认定为触犯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Z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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