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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50,交通肇事后找替罪羊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3日10:26:48 点击次数:44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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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50,交通肇事后找替罪羊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50,交通肇事后冒名顶替入刑案。出了交通事故叫人冒名顶替,也俗称为顶包。顶包是指肇事者惧怕承担法律责任,找人进行顶罪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执法,也会触犯到刑法。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2月27日驾货车,碰撞到殷某车辆,致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李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侄李X(另案处理)冒名顶替。相关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在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潜逃,属肇事后逃逸。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案子的警示

 

出了交通事故叫人冒名顶替,也俗称为顶包。顶包是指肇事者惧怕承担法律责任,找人进行顶罪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执法,也会触犯到刑法。本案的肇事者,出于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碍作证行为,触犯了刑法307条,同时又构成肇事逃逸罪;本案的顶包者,也同样出于主观故意,明知肇事者犯了法,仍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构成了刑法上的包庇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的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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