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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高法2020年十大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介绍二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8日09:40:27 点击次数:50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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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2020年十大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介绍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明确规定,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考虑老年消费者的特殊情况,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

 

一. 基本案情

62岁的王某2015年在银行申购了金融投资产品170万,其中低风险HT100万高风险HA70万银行王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为平衡型签署的申购申请书载明:“投资风险自行承担”王某投资后,只获取过5万元收益。2017年其申请赎回投资只剩下80万。于是王某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本金、利息赔偿金共105万。

法庭经审理认为,案涉的金融投资合同均系银行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未能充分适当匹配,违反提示说明义务同时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认为,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 案子的典型意义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明确规定,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考虑老年消费者的特殊情况,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

2.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要认真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金融投资合同的成立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构成要件但本案银行采用的是单向格式合同,这种专业合同,对业外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来讲,不一定能充分理解,在没有充分知悉和理解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可能与其本意相违背。

2. 解决这样的不对称问题,相关法律要求,银行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也就是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3. 适当性测试与匹配在金融投资中,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对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的确认同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把结果告知金融消费者通常向金融消费者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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