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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36,未遂、既遂形态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26日10:31:00 点击次数:47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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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36,未遂、既遂形态的认定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36,司法实践对入户【盗】窃未遂、既遂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未遂、既遂形态的认定,是通过行为的进程和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来实现的。本文仅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花某路过一独居老人家,见窗户未关,就翻窗进入,刚巧被邻居看见,一边报警,一边在门口等守。花某进入后,窃得377元钱和几包香烟,出来时被邻居抓获。【警】察赶到现场,从花某身上查获上述窃得的财物和一把匕刀。

一审认为,花某携带凶器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但一审判决遭到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花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应该以犯罪既遂量刑。

二审法庭经过审理,支持抗诉,以犯罪既遂,改判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案子的主要问题

 

案子的分歧在于如何认定未遂还是既遂。

先解释一下未遂、既遂的意思。未遂就是未得逞,既遂就是得成了。

本案一审认定未遂的理由是,花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被发现并处于监控中,虽然之后他完成了【盗】窃行为,但是被害人对于被窃财物没有失去控制,且最终花某被人赃俱获。所以系未遂。

二审却认为,花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实际已经取得对被窃财物的控制,邻居的发现和监控,不能等同于被害人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实质已受到侵害,所以系既遂。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做了修改,将入户【盗】窃的行为归为【盗】窃罪。由此也产生了对未遂、既遂认定的二种看法。

一种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均没规定数额及情节条件,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这三类行为,在形式上就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未遂状态,仍应认定既遂。

另一种认为,刑法的修正,并不等于修改了入户【盗】窃的未遂、既遂认定标准,未遂、既遂的区分,还是应该以侵犯财产结果为标准,仅有入户【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未遂、既遂形态的认定,是通过行为的进程和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来实现的。本案从行为上看,花某在未被邻居抓获前,已经取得对被窃财物的控制,并对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实质性侵害;从法益的侵害程度看,带刀入户,且被害人系独居老人,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制裁,恰是我国刑法严厉性的特点。所以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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