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入刑案(以案释法133)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33,伪造单位印章入刑案。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作出了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可认定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案情简介
案发前,詹某曾担任道路硬化工程的监理,为牟取私利,替施工单位提供虚假的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并在虚假的强度报告上,加盖私刻的相关检测单位印章,共11份,从中获利35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詹某为牟利,私刻检测单位的印章,用于虚假的施工送检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公司印章看似一小块东西,却是公司权力和等级的象征、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证明。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作出了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可认定伪造公司印章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既侵犯了单位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也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三.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