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28,餐饮中故意放苍蝇敲诈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28,餐饮中故意放苍蝇敲诈入刑案。本案陈某多次在就餐中,将事先准备的蟑螂、苍蝇等异物入食品中,再向店主敲诈勒索,被刑事公诉。
一.案情简介
外出就餐或者点外卖,有些卫生没搞好的店,从其食物里面吃出点异物来,也不时的有听说,但有人自带异物偷放进食物里面,再吵着要赔偿,到也不多见。
本案陈某,多次在外卖或实体店内就餐过程中,将事先准备的蟑螂、苍蝇等异物入食品中,再以食品安全为由,向店主索赔,半年多点时间,共作案8起,涉案赔偿金额共计1950.4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本罪的特点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主要特点是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恐吓,从而达到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必须提出控告,由检察部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犯敲诈勒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2.刑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情节:
(1)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危害严重的;
(3)敲诈勒索手段极为恶劣的,如冒充公务员敲诈勒索,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手的敲诈勒索等;
(4)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累犯;
(5)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6)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