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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17,网络开设【赌】场获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13日11:23:49 点击次数:55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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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17,网络开设【赌】场获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17,网络开设【赌】场获刑案。网【络】空间是属于一种“场所”,因此,只要是在这个“场所”里建立了【赌】博平台,并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网络【赌】博的,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

 

一.案情简介

 

林某先是用手机参与了一家网络【赌】博网站的【赌】博活动,后成为这家【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参与招揽赌客、上下分换币、赌利结算等事宜。在半年左右时间里,林某先后组织多名赌客进网【赌】博,赌资合计约126万元,并从中抽头6.49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案件的意义

 

本案的林某只是个【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为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1.【赌】博网站是传统【赌】场向网【络】空间的一种延伸,是一种【赌】场的新形式,其不但具有传统【赌】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赌】博网站设定的一些规则,对【赌】博活动更有支配性,同时纠集参赌人员更为容易、赌资交割更加便捷,因此对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

2.相关司法解释认为,网【络】空间是属于一种“场所”,因此,只要是在这个“场所”里建立了【赌】博平台,并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网络【赌】博的,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林某虽是一个下级代理,但他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平台上的【赌】博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并从中抽头,所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刑法规定,犯开【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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