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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11,粽子掺硼酸获刑案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15:34 点击次数:54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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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11,粽子掺硼酸获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11,粽子掺硼酸获刑案。我国食品加工业中,有近80%是小作坊,其流动性大,食品原料来源不明,有的无照经营,给食品安全埋下很多隐患。

 

一.案情简介

 

黄某开了一家早餐店提供粽子,为使粽子在打开时不与粽叶粘连并增加口感,在蒸煮粽子的水里放了硼砂,再售给他人食用。幸亏事情发现及时,相关部门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场查扣了全部粽子和硼砂材料。经鉴定,查扣的粽子里,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

法庭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尽管犯罪时间仅20天,硼砂使用量不足100克,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案件的意义

 

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是头等大事,所以,所有食品业必须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从食品监管系统发布的信息来看,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存在不少问题。质检总局有个统计报告,我国食品加工业中,有近80%是小作坊,其流动性大,食品原料来源不明,有的无照经营,给食品安全埋下很多隐患。食品安全除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外,还需要依靠构作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来进一步保障。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 刑法规定,犯生产、销售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以下情形: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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