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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7,擅自移栽二级保护植物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1日08:56:20 点击次数:5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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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07,擅自移栽二级保护植物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07,擅自移栽二级保护植物入刑案。本案行为人为建房,擅自将两株樟树推倒、截枝并移栽,导致樟树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案情简介

 

罗某某儿子要建房,罗某某看到建房地面上有二株樟树影响建房,于是就雇来挖掘机,将两株樟树推倒、截枝并移栽。移栽后的樟树死亡。经鉴定,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总蓄积为2.3立方米。

法庭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在未办理相关采集、移栽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移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导致移栽失败、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案件的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保护植物;【国】家珍贵树种,是指天然生长或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树木植物。对这些保护植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

 

1.《森林法》规定,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违反规定者,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均构成非法采伐罪。

2. 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刑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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