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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93,【信】用卡恶意透支案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18日09:11:37 点击次数:5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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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93,【信】用卡恶意透支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93,【信】用卡(以下简称X用卡)恶意透支案。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将演变成恶意透支

 

一.案情简介

 

据统计,截至2019年2月,全国X用卡发卡量达8.7亿张,预计到今年末,X用卡发卡数量预计将达到9亿多张,X用卡授信总额达到15万亿。

X用卡作为替代现金的支付卡,同时它具有透支功能,也确实给日常经济活动和生活带来不少的便利。但如果把X用卡作恶意透支,就要负法律责任。

本案李某是个公务员,其有保障的身份,自然时是X用卡青睐的对象。七年期间,李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十张X用卡,进行了大量【套】现透支,截止2018年10月案发时,李某的10张X用卡,透支的本金共计达30多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均未能还款,给多家银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某自知罪责难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办理多张X用卡进行大量【套】现透支,又无力还款,造成银行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X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退赔透支的全部款项。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X用卡的透支便利,在急需钱时,确能帮助调度资金。但 透支期限规定最长为60天,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将演变成恶意透支,将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属于犯罪行为了,是要收到法律制裁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X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X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2.《 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回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答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简称X用卡,为减少敏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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