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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疫情防控典型刑事案件介绍之16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2日13:43:22 点击次数:56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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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典型刑事案件介绍之16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疫情防控典型刑事案件之16,这是一起单位犯罪案,根据刑法的两罚制进行了惩罚。

 

一.案件简介

 

北京某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在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期间,在找不到正牌的口罩供货渠道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大药房采购进了1万个假冒的“3M”牌9001型口罩,和5万个假冒的“飘安”牌口罩。这些口罩既无资质证明,也无检验合格证书,特别是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时,郑某某仍指示大药房在北京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大药房单位所有。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和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是单位犯罪,又是个人犯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二种罪名:

1. 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2. 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3. 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介绍

 

1. 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本案选择了“择一重罪处罚”原则。

2.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有二种,一种是两罚制,一种是单罚制:

1)大多数情况是两罚制,即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是指,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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