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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疫情防控典型刑事案件介绍之13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6日08:39:07 点击次数:55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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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典型刑事案件介绍之13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疫情防控典型刑事案件之13,这是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冒充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进行招摇撞骗的案件,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受到法律严惩。

 

一.案件简介

 

案子是这样的。无业人员计某某见到市场口罩紧俏,为销售口罩牟利,在2020 年2 月15 日,伪造相关【证】件,冒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以调研为名到浙江省嘉兴一家口罩生产企业进行所谓调研。期间,要求该企业增加一条简易型口罩生产线,生产的口罩由“政府”直接采购,为增加可信度,2 月18日还联系当地电视台记者到该公司进行采访采访。于是,企业开始组织简易型口罩的试生产,直到案发,企业造成经济损失7000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据查计某某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的经济损失虽只有7000元,但其实质的危害,在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企业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同时还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三.相关法律介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2.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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