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正当正当防卫案件之十,【暴】力犯罪防卫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时,法律着重保护的是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立案后又被依法撤销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刘某醉酒驾车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乘人下车与于海明争执,后刘某下车,开始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接着又从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砍】刀脱手,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等部位,造成刘某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于海明颈部、【胸】部挫伤。
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三天查明事实,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销了案件。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因碰擦小事引发,起因的合法与不法不是十分明显,因此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时,法律着重保护的是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认定“行凶”主要二点,一必须是【暴】力犯罪,;二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具体案件中,有些【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尚未通过客观行为明确表现出来,但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现实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均应当认定为“行凶”。
三.相关法律介绍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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