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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正当防卫中案件介绍之九,防卫过当认定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23日08:58:09 点击次数:57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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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正当正当防卫案件之九,朱凤山防卫过当认定故意伤罪。一审判15年,二审改判7年。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二审改判的案子,案件是这样的:

朱某是朱凤山女儿,是齐某之妻。2016年1月朱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带女儿住在朱凤山家。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

4月4日,齐某又来吵闹,并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强行进入,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到23时许,欲再次强行进入,朱凤山报警。齐某爬上院墙,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法庭一审认为,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凤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凤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考虑到朱凤山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朱凤山提出上诉,二审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朱凤山持刀刺扎,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朱凤山有【期】徒刑七年。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朱凤山为保护住宅安宁和免受可能的一定人身侵害,而致侵害人丧失生命,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对比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介绍

 

1.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两高刚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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