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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正当防卫中案件之七,特殊防卫案件介绍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9日10:19:22 点击次数:5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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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正当正当防卫案件之七特殊防卫的案件特殊防卫是指:防卫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经法庭经审理为,防卫人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由此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而防为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案件案件是这样的:

被害人陈某某200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酒后带菜刀来到陈XX门口,用菜刀敲击陈XX家铁门,叫陈XX出来打架。陈XX妻子佯称陈XX不在家。陈某某就不断敲门,陈XX只好打开铁门一开门,陈某某就一刀砍中陈XX脸部,陈某某再次砍向陈XX时,陈XX一边菜刀,一边拳击回击,二人在地上扭打。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特殊防卫一般防卫不同其指的是:防卫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际中,必须正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特殊防卫起因条件实质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陈某某无故持菜刀上门砍伤陈XX,属于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三.特殊防卫相关法律介绍

 

1. 刑法对特殊防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iangja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两高刚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行凶做了进一步解释,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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