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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6 单位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案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2日08:04:54 点击次数:55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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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86,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案。单位犯罪,其实质是以单位之名,借自然人之手所实施的犯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徐某某是浙江某县图书馆的正副馆长,该单位系事业单位。

两人为提高单位福利待遇,经集体讨论决定,在书籍采购中,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该单位共收受各种回扣达99万,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福利名义,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私分。

被告人徐某某,还在2015年,通过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收取回扣3.8万元归个人所有。

法庭审理认为,图书馆作为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达99万,并进行集体私分,性质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图书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1.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单位和自然人的一种结合体。其实质是以单位之名,借自然人之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2.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犯罪活动,通常单位和自然人都在获得利益,本案看,获得的回扣,2/3集体私分,1/3留单位所用。因此,单位犯罪,既要制裁单位,也不能放纵犯罪的自然人。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刑罚是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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