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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9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7日09:10:52 点击次数:57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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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79,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擅自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改造,造成土地资源非法占用和毁坏,这是我国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所不允许的。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强是北京一家文化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前科。2016年3月,刘强获得北京延庆区合作社377亩蔬菜大棚园区的集体土地使权。之后把蔬菜大棚园区改名为“紫薇庄园”,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共建设起260余套面积为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的可以用于生活的用房,并对外出租。截至2016年9月,其非农建设改造共占用耕地28.75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期间,当地政府先后对其行为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2018年10月16日,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

 

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改造,造成土地资源非法占用和毁坏,这是我国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所不允许的。本案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可以用于生活的用房,并予以出租出卖,是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 相关法律介绍

 

1. 本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 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3. 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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