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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2日07:56:33 点击次数:58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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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77,一家3口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子,交易金额达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判处3-6年不等刑期。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鹏是某基金公司的债券交易员,拥有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鹏多次利用查询权限,获取某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并把这些信息,通过其父王慧强、其母宋玲祥进行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相关法律介绍

 

1. 本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 高检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案追诉:

(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量刑标准: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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