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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七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8日10:23:11 点击次数:64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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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七, 张久长非法采挖野生红豆杉案。被告非法采挖2株野生红豆杉,被判缓刑三年,为自己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久长2017年3月初,400元人民币下了1株重庆某园场内的红豆杉,自己上山采挖后,将该株红豆杉栽种在自家花园内。3月19日,张久长采挖重庆市猎神村某处的红豆杉1株,过程中被发现,案发,案涉2株红豆杉均已死亡。

 

认为,被告人张久长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非法采挖2株野生红豆杉,移植或准备移植至自家花园,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久长徒刑有期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认为,张久长主动申请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约定的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改判张长久徒刑有期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 该案的典型意义

 

1. 红豆杉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 两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移栽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量刑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改判,对正确理解两高批复,规范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 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有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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