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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四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29日08:28:15 点击次数:59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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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四,赵均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本案的判决,彰显了国家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均锐,在2018年1月墨西哥回国时,把在墨西哥购买的63个鱼鳔,通过同回国的被告人谭炽洪帮助,一起偷运入境。但在回国入境时,被查获。经鉴定核算,上述鱼鳔系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均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谭炽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均锐徒刑(有期)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炽洪徒刑(有期)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 该案的典型意义

 

1. 本案走私鱼鳔,是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鱼种器官,据说营养成份非常丰富,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稀动物制品。

2. 走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不仅仅是指国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也包国际上已列明的珍贵稀有动物及其制品。

3.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国家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对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 相关法律

 

两高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有期),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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