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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二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24日09:22:23 点击次数:6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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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二,田锦芳等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案件,造成倾倒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要近380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田锦芳,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2017年10月,在明知被告人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处置一批1298.28吨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废阴极块。阮正华将这些废阴极块运至贵阳市花溪董家堰村,卖给被告人吴昌顺。后吴昌顺退货,阮正华吴昌顺将该批废阴极块其中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剩余废阴极块倾倒董家堰村。案发后据检测,董家堰村倾倒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要近380万元。

 

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依法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

 

二. 该案的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本案被告人田锦芳、身为从事环境保护人员,被告人阮正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本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而实际却是明知故犯本案除刑罚外,还用刑事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不得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这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实践意义。

 

 

三. 相关法律

 

1.本案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两高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一共列出十三种,其中第2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 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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